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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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改委):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6月30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施方案


  为确保粮食储备安全,切实解决粮食储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加强地方储备管理,强化行政监督。为做好我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地方储备承储企业的储备运营业务在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上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 

  三、实施范围 

   本省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四、具体内容 

  (一)人员管理分开 

  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要按照业务环节,设置专人专岗,职责明确,分工清晰。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在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其他主要人员岗位设置如下: 

  1.主要业务负责人 

  承储企业指派专人(党委委员、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管理地方储备粮承储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相关业务负总责。 

  2.管理人员 

  设置专人负责地方储备粮业务相关文件收发、业务档案管理及日常联络工作。 

  3.业务人员 

  (1)保管人员。从事地方储备粮管理业务的粮油保管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或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开具的适应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人员标准按《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设置,粮食1万吨储存量和油脂3000吨储存量不少于1人。 

  (2)检验人员。从事地方储备粮管理业务的质量检验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具有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以上开具的适应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人员标准按《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设置,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 

  (3)统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单独设置地方储备粮统计账,设置专人进行地方储备粮统计工作,及时登记地方储备粮统计账簿并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4.财务人员 

  (1)财务负责人。设置专人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工作,要求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2)其他财务人员。设置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地方储备粮财务账簿,进行业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实物管理分开 

  1.仓房管理 

  地方储备粮储存在具有承储资格的仓房内。在仓房外部醒目位置悬挂地方储备粮标识和粮权公告标志,仓房编号确定后不可随意更改。 

  仓房标准参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及相关要求并结合各市实际情况执行。 

  2.设施设备管理 

  按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规定,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满足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储存必要的检测仪器及机器设备。承储企业需设置专人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并建立资产管理卡片。 

  3.地方储备粮食库存管理 

  地方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质量标准按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粮要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帐帐相符和账实相符,不得与企业商业经营的粮食混存。 

  (三)财务管理分开 

  依据《会计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各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实现政策性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性补贴资金需专户管理、分开核算、专项反映、规范使用。地方储备粮库存成本占用资金由农发行解决,成本核定后不得自行变更库存成本。 

  (四)账务管理分开 

  地方储备粮核算需独立设账、专人记账,设置专用账簿或专用科目,确保地方储备粮业务和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在收入、成本、费用项下设置储备业务、经营业务明细科目,保证地方储备粮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均可单独核算。如发生的费用不能明确归属为政策性业务或经营性业务的,需按照合理方式进行分摊。保证核算规范、账实相符。每月底要对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三账进行核对。 

  五、保障措施 

  ()压实主体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把握工作细节,健全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监督检查 

  要按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围绕本方案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购销轮换、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政策落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管理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