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地方粮食储备条例》的建议(第137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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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连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地方粮食储备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地方粮食储备条例》制定的有关问题 

  (一)体系设置方面 

  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阶段,且尚未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由于上位法尚未出台,辽宁省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暂时无法制定。我省如先于国家制定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如与国家条例发生矛盾,则需要二次修订。同时,我省正在制定《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对强化我省粮食储备安全保障已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二)地方特点 

  1.不宜扩大粮食定义范围。地方储备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储存品种参照中央储备粮确定,主要有稻谷、小麦、玉米和食用大豆油。国家相关部门围绕当前粮食储备主要品种,确定了购销轮换、费用补贴、信贷资金、仓储规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制度政策,薯类储备暂无相关标准和政策指导,且储存轮换、财政支持等都无上位政策明确,应急保供作用不强,不宜增加该粮食品种。 

  2.不宜增加农户和城镇居民储粮规定。一是按中央文件规定,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而农户和城镇居民储粮不属于储备范畴。二是国家鼓励推动粮食市场流通,如增加农户和城镇居民储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粮食流通体系发展。三是农户和城镇居民储粮多为成品粮,由于成品粮较难长时间储存,百姓储粮条件受限,如方式不当,易造成粮食浪费。 

  3.建立健全粮食救济制度非我局职责范围。我局主要职责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为粮食救济等制度提供有效物质供给。 

  (三)社会责任储备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一种新兴储备方式,由地方政府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社会责任储备仍处于实践摸索阶段。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辽粮发〔202121号),《通知》中明确企业储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企业上一年度5日平均成品粮油加工量;完善储备轮换机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企业自主确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本级政府可通过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各级建设项目,推荐参与全国军粮供应,支持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等措施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有信贷融资的,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自身利率政策给予适当优惠。明确储备动用程序,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显著上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级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关于《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立法情况 

  目前,虽然制订《辽宁省地方粮食储备条例》的条件尚不完备,但我省没有放松粮食安全相关立法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以来,全面强化粮食业务管理,全力推进地方储备粮立法进程。20202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精神,我局正式启动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立法制订工作,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粮食供需形势,确保粮食安全。 

  20205月,我局草拟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反馈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请省司法厅、省人大审议。同时,我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农业与农村委、社会建设委和省司法厅召开论证会,并深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021219日,我局邀请省司法厅、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送审稿逐条研究修改;223日,我局会同省司法厅在朝阳市召开了调研座谈会,邀请沈阳等9个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听取多方意见;226日,根据省司法厅建议,我局在沈阳市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华轩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领导专家和学者,征求意见和建议;3月初,我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分别在营口、丹东两市召开座谈会,并实地走访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征求意见。  

  318日,省司法厅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330日,在省人大召开的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我局提交的《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地方储备粮对于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委员对储备管理信用监控网络、明确地方储备粮监管责任,以及加大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目前,《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拟于5月份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程序,预计年底前出台。同时,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制订进程,待相关上位法出台后,尽快启动并推进我省立法工作,期待您继续给予支持和关注。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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