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0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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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新代表: 

  您与其他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关乎我省粮食安全全局,涉及的范围广、领域多、责任大、要求高。省人大、省政府对此议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省人大将此议案列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的4件议案之首,常委会孙轶副主任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交办2021年省人大代表议案相关工作的通知》,陈向群常务副省长挂帅领办。我局作为议案主办单位,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与省发展改革委等30个协办单位积极联系,及时搜集整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部分兄弟省(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及时了解有关粮食安全的立法情况。 

  二、积极推进我省粮食安全立法工作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省粮食流通及粮食安全工作,不断强化粮食安全,积极推进粮食安全立法工作进程。20202月,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精神为契机,正式启动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立法工作。20205月,我局草拟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请省司法厅、省人大审议。期间,我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农业与农村委、社会建设委和省司法厅多次召开论证会,组织召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和学者进行座谈交流,多次深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调研,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今年330日,省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委员对储备管理信息化监控网络、明确地方储备粮监管责任,以及加大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527日,《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2181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实施,更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做好制定《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准备工作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尚在立法中,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全国只有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贵州省、四川省6个省(市)通过了地方粮食安全相关立法工作,其中,仅广东省、四川省出台了《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其他省(市)均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或《储备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我省当前粮食流通工作以及粮食立法工作现状,综合各协办单位意见和建议,同时,参照借鉴国家及有关省(市)粮食立法工作情况,目前,制定《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尚欠完备,条件尚欠成熟。《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也指出:“待上位法正式出台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再适时开展我省粮食安全保障的立法工作。” 

  虽然制定《辽宁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条件尚不完备,我局也将继续关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进展,跟进了解兄弟省份立法好经验,做好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待相关上位法出台后,及时启动我省立法工作。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粮食安全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期待继续给予支持和关注。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