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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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

  经局2023年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5月26日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

  案卷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档案管理包括案卷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及调阅查询等。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文书文本格式要求进行立卷。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保管,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立卷,向办公室归档。归档的案件文书材料,应当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

  第五条  案卷装订前,做好案卷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六条  卷宗须使用省档案局监制的档案用具,卷宗装订按省档案局卷宗装订要求进行装订。

  第七条  卷宗装订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卷宗归档立卷前由案件主要承办机构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重新整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卷宗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归档案卷的调阅查询,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调阅查询登记。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进行查阅、复印。

  第十一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涉密案卷,不得将涉密卷宗带回家中、带入公共场所或办公室随意放置。

  第十二条  阅档人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报告,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