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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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目前,全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工作已进入企业自查阶段。企业自查是落实粮食库存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为认真督导企业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工作总体要求

  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企业自查阶段的督导工作方案,市、县级粮食库存大清查督导工作组负责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导企业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逐货位进行全面清查,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自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督导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督导要及时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地区、企业,为普查阶段突出检查重点打好基础。对企业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督导工作方式方法

  按照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既可采取市、县两级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市、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联合督导由市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

  督导方法主要包括听取相关部门与单位汇报、实地查看检查场所、查阅各环节工作文件资料,以及与有关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进行询问谈话,填写督导工作表格等,务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要传达强调粮食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及时交流解决疑点难点问题。

  督导结束后就督导情况开展“面对面”问题反馈,提出明确意见措施,落实问题整改,进一步夯实企业自查阶段工作成果,推动大清查后续工作有序进行。

  三、督导工作范围和内容

  市、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1.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督导企业在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对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评价。一是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是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企业自查各环节的具体工作。三是工作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检查底稿和汇总表;工作底稿的各环节原始纪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工作表格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签字盖章程序。四是工作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自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到人;是否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

  2.对督导工作的层级检查。一是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建立本级督导工作组,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科学有效的督导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二是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级督导部门是否有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对纳入检查范围企业的督导是否全覆盖,是否填写督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是否留痕。三是督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是否通过督导促进企业自查工作规范有效完成,确保企业自查结果真实可靠;是否通过督导发现企业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是否及时总结、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强化工作信息交流,推进企业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督导结果运用

  省、市、县三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对督导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宣传交流;对督导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综合分析督导情况,对大清查工作薄弱环节进行测评,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普查奠定坚实基础,务求粮食库存大清查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