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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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

  局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参见《辽宁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查阅。

  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为: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lcj.ln.gov.cn。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附件《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内容及获取方式等,并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公民需提供个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等)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及时与申请人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我局机关当面提交申请。当面提交的,以提交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信函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我局(信封左下角请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收到信函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答复时限。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是本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编:110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24-23447063

  传真号码:024-23447133

  电子邮箱:bgs.lsj@ln.gov.cn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