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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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财政资金取得实效,现将《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辽宁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报告》(辽财经〔2019〕94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效益,确保“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使用中央和省级“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列入我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具体目标包括:示范县优质粮油优质品率提高幅度或新增产量,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品牌建设情况、创新模式等。

  2.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管理资料及证据材料。管理资料及证据材料:实施方案、实施每项内容的计划及投资、招标投标文件、土地流转合同、营销宣传合同、采购合同、品质评测合同、货物及服务发票、照片、影像资料等。

  4、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本级财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5、有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应出具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示范县(市)及示范企业应提交了项目验收申请。

  三、验收组织

  1.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督导,并负责省本级项目验收;各“中国好粮油”示范市负责市本级、本地示范县和省级示范企业的验收。

  2.各级验收负责部门应在国家或省级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机构进行验收。采取专家验收组验收的,应对重要实施内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可根据需要设立资料小组、财务小组等开展相关工作。

  3.项目验收后应形成正式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实施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验收结论等 。

  四、验收备案

  1.项目通过验收后,以示范市为单位报送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备案。备案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管理资料和证据材料、财务决算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批复和资金下达文件、示范县(市)及示范企业材料真实性声明、示范县(市)及示范企业项目验收申请、专家验收组验收结论报告、各示范市验收工作报告。

  2.省级层面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报送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备案。

  3.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汇总本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验收情况,编制总体验收报告,并附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