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来源: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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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试行)》于2025年10月印发,现就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于2016年印发。近10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省属粮食企业均经历了改革调整,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的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对保障粮食储备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了方向。为切实将粮食质量安全政策精神落实到位,压实各相关主体工作责任,亟需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党的十九大以来,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加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持续完善。同时,为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省陆续出台《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对地方储备粮是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细则的修订是落实这些要求的具体体现。

附:《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内容解读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内容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解读:加强和完善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细则目的和上位法政策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等业务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

解读:质量细则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具体负责实施。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对本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解读:明晰质量细则的三级责任链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指导、督查;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负责入库把关、日常检验、档案等‘压实承储企业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委托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解读: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原则及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符合资质的粮检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组织开展批量采购、轮换入库、出库质量安全验收和日常质量安全抽查时,根据阶段性业务量与粮食检验机构签订《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检验品种、数量、项目、完成时限及费用控制标准等内容。

解读:规范检验行为,运营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权责清晰。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粮食检验机构对省级储备粮批量采购入库及轮换入库的新粮质量安全验收,采取全部货位扦样检验的方式。

解读:入库验收的货位100%进行扦样检验。

第七条 粮食检验机构现场扦样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1)和《动植物油脂扦样》(GB/T5524)规定执行。检验机构应准备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样品的扦取、传递、接收和处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过程要有详实记录。

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含筒式仓)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 2000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位,不足2000吨的分区单独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散装油以一个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口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扦样器分层扦样。

解读:规范扦样要求,严格按规定和国标执行。第一,原则上“不超过2000吨”为1个检验单位,确保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数量可上浮15%。第二,“粮仓和油罐分层扦样”确保均匀。

第八条 粮食检验机构在每项受托业务检验结束后,及时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供《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确认单》,并向承储企业出具逐货位检验报告。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辽宁省分行报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汇总检验报告。

解读:全程留痕,一货位一报告;粮食行政、财政、农发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督合力。

第九条 承储企业新入库的轮换备用粮,经粮食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省级储备粮,合格时间自完成验收检验扦样日期起算。粮食质检机构应在完成扦样时向承储企业提供正式扦样单,标明样品代表货位及扦样日期。对等级、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采取换货处理;对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检验超标的,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承储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承储企业应采取通风和倒仓过筛除杂等方式及时处理,经复验合格后方可做为省级储备粮。

解读:明确质量验收检验合格才能转储,细化了合格时间规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指标不得少于《辽宁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食品安全必检项目》规定的项目。省级储备粮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或最高储存年限的,应按程序及时清仓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解读:强调承储企业建立检验制度,入库、储存、出库环节三个必检环节。明确了轮换出库要求;划定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严禁用于食用用途的红线。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检验人员等。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检验员应为承储企业在职职工。

(一)粮食类检测仪器:扦样器不少于 2套、分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水分磨、电热炉、移液管、滴定管、冰箱、天平(感量 0.1g、0.01g、0.001g)、干燥器、蒸煮设备、脂肪酸值测定仪(选配)、不完善粒测定仪(选配)等通用设备和仪器。根据承储品种同时应具备以下任意一组检验仪器:

1.稻谷——砻谷机、碾米机、震荡器、锤式旋风磨。

2.玉米——容重器、振荡器、锤式旋风磨。

3.小麦——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磨粉机、和面设备、醒发设备、体积测定仪(选配)。

(二)出入库粮食快检设备:

1.稻谷: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大米食味计(选配)、大米外观测定仪(选配)。

2.玉米: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高水分玉米容重测定仪(高于 18%)、水分快检仪。

3.小麦: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

(三)油脂类检测仪器: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冰箱、分析天平(感量 0.01g、感量 0.001g)、调温电炉、电热烘箱、恒温水浴锅、烟点仪(一级大豆油)、坩埚式过滤器带抽气瓶(或真空泵)。

(四)检验场地:每个独立库区应有面积不小于 30的化验室,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粮食国家标准文本、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发布的粮食标准样品(如大米标准样品、小麦粉加工精度标准样品、粳稻谷整精米率标准样品等)。

(五)质量档案: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

解读:解读:明确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安全软硬件要求,包括检验场地、专业检验人员、与粮食承储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标准文本和样品等。同时细化质量档案要求,明确出库后保存不少于3年,可追溯守住安全底线。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 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 6月末、11月末前报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并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解读:储存期间检验频次,一年两检,全覆盖无死角。明确上报时间节点,监管常态化。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正常保管期间要严格按检化要求,质量指标应定期组织检验,并按货位登记《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记录簿》。

解读:统一台账标准化制度化管理。

        第三章 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和判定

第十四条 采购的省级储备粮应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具备低温准低温储存条件、可确保储粮安全的承储企业经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批准,可适当掌握稻谷、小麦的偏高水分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节约成本费用。储存小麦偏高水分标准为≤ 13.5%,储存稻谷偏高水分标准为≤ 15.5%。入仓数量要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分折算。

解读: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入库粮食水分标准,提高储粮品质和效益。

第十五条 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执行GB1350《稻谷》标准。质量指标为出糙率含量79.0%、整精米率含量5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5%、黄粒米含量1.0%、互混率5.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25.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为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重金属(铅、镉、汞、无机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和中央事权粮食质量检查有关规定,对谷外糙米指标不做判定,可作为企业内控指标掌握。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解读:明确了各品种储备粮和食用油的具体质量安全要求。同时,结合稻谷作为我省主要种植口粮品种的实际情况,对省级储备稻谷等级提出更高要求(二等及以上),以更好地体现优粮优储原则,推动省级粮食储备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玉米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1353《玉米》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660g/L、霉变粒含量2.0%、不完善粒含量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含量65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重

金属(铅、镉、汞、总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 GB1351《小麦》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750 g/L、不完善粒含量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2.5%、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面筋吸水量180、品尝评分值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重金属(铅、镉、汞、总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食用油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大豆油,执行GB1535《大豆油》标准。质量指标为色泽橙黄色至棕红色、透明度(20℃)允许微浊、气味滋味具有大豆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含量≤0.20%、不溶性杂质含量0.05%  ≤ 3.0(KOH)/(mg/g)、 过氧化值≤0.25g/100g、溶剂 残 留 量按 ≤ 20(mg/kg)、加热试验(280℃)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含皂量≤ 0.03%。

第十九条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及判定按粮油国家标准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 0.3%;稻谷黄粒米允许偏差不大于 0.3%;小麦不完善粒允许偏差不大于 0.5%;玉米“不完善粒”允许偏差不大于 1.0%

解读:质量、品质、食安三方面检验判定依据,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扦样与检验部分质量指标允许偏差(杂质、不完善粒、黄粒米)。

                 

             第四章 

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标准规定有出入时,以新标准规定为准。

解读:新旧政策衔接,避免执行中出现口径不一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解读:细则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530日印发的《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解读:原细则废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