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11至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和原省农委先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两项文件对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说明,是我省各级粮食收购许可审核管理工作的文件依据。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贯彻落实全省政务服务“四减”要求,更好地适应营商环境建设和“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新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主要改进内容是什么?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简政放权,激发粮食收购市场主体活力,主要改进以下内容:
1.缩减主体范围。由“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办理”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办理,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放开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资格门槛。
2.规范申请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资金筹措能力、仓管保管条件等证明材料可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后可减免提供。全省各级粮食收购审批部门申办材料进一步规范统一。
3.简化现场勘验核查。由强制性现场勘验审核改为根据报送材料,视情况实地核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方式, 加强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4.缩减办理时限。由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缩减至12个工作日内。
问:《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有效?
答:《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已办理并在有效期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仍然有效。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