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发改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稻谷、小麦、玉米及杂粮)的活动。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粮食收购地区、仓储设施信息等。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库区地址和库区仓容发生变化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备案原则上通过现场备案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方式实施。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或备案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企业非现场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企业现场申请且材料齐全、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后,应当向申请企业反馈加盖公章的备案(变更)回执。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变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变相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实现不同区域同标准办理。
(二)优化备案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四减”工作,可通过数据核验和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交,全面落实全省 “一网通办”有关要求,做到各地区政务服务网应上尽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进必进。要加强与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沟通协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鼓励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三)做好政务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形式,帮助收购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及时在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信息的材料。
(四)创新监管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通过 “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要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各地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报送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