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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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粮集团: 

为规范溢余粮处置,堵塞制度漏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5月18

辽宁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

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二、适用定义

溢余粮是指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粮油(含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溢余粮计算方法为:溢余数量=出库数量-入库数量。    三、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加强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对发生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溢余粮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溢余粮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政策性粮食混存混放。 (三)出现溢余情况后,保管员、财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共同确认溢余数量。保管员应如实填写相关溢余报核单,主要包括粮食入库、出库、溢余数量、溢余原因等情况,并附出入库检验报告。

(四)出现溢余粮后,要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如实反映,防止出现“小粮库”“小金库”问题。企业应当将溢余粮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五)出现溢余粮的企业领导班子应集体研究,分析溢余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并提出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该批次溢余粮入账价格、处理方式等。溢余粮相关资料应长期留存,溢余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多扣水杂,单仓或者单货位溢余数量异常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对溢余粮进行处置。

四、账务处理

(一)发生粮油溢余的,应填写相关溢余报核单,一式多联,由保管员留存,并报仓储、统计、财务等部门,作为入账凭证。

(二)溢余数量确认后,保管员应当将溢余粮数量计入该仓分仓保管账,在“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写明溢余原因;销售出库时,在“摘要”栏记“销售出库”,转移至其它仓时,在“摘要”栏注明转入库点、仓号。

(三)依据相关溢余报核单,统计人员应当在粮油统计总账“入库数”栏填写溢余数量,同时,在“摘要”栏填写粮食来源,包括溢余粮库点仓号、年度、性质;销售出库时在“出库数”栏填写销售数量,在“摘要”栏注明“溢余粮销售”。

(四)企业财务部门可按照当时粮油销售市场价,提出溢余粮入账价格建议,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估价入账。

(五)依据相关溢余报核单和入账价格,财务人员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处理方案,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各地和各企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溢余粮报核单样式和操作流程。国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