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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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具体工作。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并申领和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四条 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一)不具有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等任务职责的;

(二)被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受刑事处罚期满后不满三年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它不宜发给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第六条  申请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相关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后方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审核批准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持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合法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件遗失、损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或者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监督,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