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修改背景
我省于2015年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对保障粮食安全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粮食安全面临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今年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将“保粮食能源安全”作为“六保”任务之一,对保障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粮食安全面临新要求。近期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应对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20〕1060号),对加强地方立法建设,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粮食应急储备体系,确保粮食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市场平稳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三是粮食安全监管体制面临新变化。我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划归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继续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相关部门职能也进行了调整,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实施意见》修订情况
一是增加内容。增加了中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关于“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5方面内容。
二是整合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和“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两方面内容以及“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效益”、“全面实施节粮减损”等6条措施进行了整合。
三是完善机制。联席会议增加了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责任部门,目前共19家,保障粮食安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8方面、24条措施,均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
一是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共2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压实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对本级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相应的职责。
二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共5条)。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耕地基础地力,稳定粮食作物面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新品种选育与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持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共2条)。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结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统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协调做好信贷、运力、库容等保障,确保“种粮卖得出”。
四是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共1条)。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以口粮品种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数量和实物库存,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应急保障作用。积极推动《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力度。
五是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共3条)。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产后商品化项目建设,合理引导粮食深加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充分发挥辽宁内依东北粮食主产区、外接国内国际销区市场、海陆通道兼备的地缘优势、区位优势,加强粮食物流网络建设。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展粮食加工产业,培育壮大粮食产业龙头企业。
六是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共5条)。完善粮食调控机制,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加强粮食监测预警,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
七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共4条)。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保障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夯实粮食质量检验监测队伍建设、保障人员经费和检测手段,全面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八是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和监督考核(共2条)。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落实粮食安全财政保障资金。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定期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