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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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近日,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省委第十巡视组组长王军主持召开与党组书记、局长于衡的见面沟通会,通报了有关工作安排。会上,王军作了动员讲话,对扎实做好本次巡视工作提出要求。于衡主持会议并讲话。 

  省委第十一巡视组有关同志,省粮食和储备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二级巡视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王军强调,省直机关离省委最近、服务省委最直接,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最先一公里”,对全省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对省直机关开展巡视,充分体现了省委对省直机关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推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净化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的重要举措。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充分认识对省直机关开展巡视的重要意义,共同完成好省委交给的巡视任务,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王军指出,巡视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省委巡视组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把督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聚焦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发现和推动解决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履行职能责任存在的政治偏差,重点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持续推进政治机关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履行主责主业,以及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了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了解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选人用人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了解落实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了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打造“政通人和”的经济发展环境、“履约践诺”的信用环境、“文明规范”的执法环境、“阳光便利”的审批环境、“简约高效”的监管环境、中立诚信的中介环境、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情况,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于衡表示,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将坚决贯彻巡视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党组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论述,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本轮巡视工作进驻动员会精神,自觉接受巡视监督,以实际行动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全体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的高度,接受好、组织好、配合好省委巡视组巡视工作,把巡视工作作为当前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坚决服从巡视工作安排,全力支持配合,以端正的态度做好服务保障。全体党员干部要诚恳接受巡视监督,把接受巡视监督作为一种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以正确的态度、积极的状态全力支持巡视组工作,坚决服从巡视工作安排。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严肃态度,坚决认领巡视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主动认领、对账销号、逐一落实,以良好的作风抓好整改落实。要以这次巡视为契机,在省委巡视组的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强化薄弱环节、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不折不扣贯彻好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 

  省委巡视组将在省粮食和储备局工作2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设信访联系电话为15668851017;邮政信箱为辽宁省沈阳市A135邮政信箱;电子邮箱为xsz15668851017@163.com;征求意见箱设在:位置一,太原北街2号商务楼A座8楼电梯间对面安全消防通道东侧墙壁;位置二,太原北街2号商务楼A座8楼东侧安全消防通道东侧墙壁;位置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服务中心造化片区办公楼2楼楼梯南侧露台门口;位置四,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服务中心五一商店片区主办公楼二楼东侧墙壁。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的8:30至17:00,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23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委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省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