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中粮贸易辽宁分公司,辽粮集团,各有关检验机构和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试行)》(辽粮发〔2020〕9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3月30日
辽宁省粮食收购入库和
销售出库食品安全必检项目
一、范围
辽宁辖区内储存的各类政策性粮食。
二、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稻谷:黄曲霉毒素B1、镉。
玉米: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
小麦: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 、铅、镉。
大豆:铅、镉。
对粮食产地生产环节可能施用的有机磷、有机氯、菊酯类等农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做农药残留项目。
进口粮食必检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重金属指标收购入库检测合格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不再检验。
(二)储存期间对施用过化学药剂且在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四、有关要求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辖区内各类政策性粮食的质量监管,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本辖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可对以上必检项目做合理调整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后实施。
对未列入必检项目的质量指标、储存指标、其他食品安全指标,承储企业也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条例》《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切实把好入库关口,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库存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粮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粮食收购时可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印发粮食收购用快速检测方法相关标准目录的通知标准便函》(标准便函〔2022〕42号)执行。检验结果有超标或发现可疑数据应及时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验确认。政策性粮食委托检验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具备资质的各级粮食检验机构,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粮食检验和监测所需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试行)》(辽粮发〔2020〕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