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轮换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执行和业务操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组织实施、业务管理、验收检查等工作,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管。
承储企业负责做好省级储备粮轮换各项具体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确保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落实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原则。
第五条 加强省级储备粮购销轮换监管信息化系统应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强化省级储备粮轮换线上操作管理,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二章 轮换计划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承储企业为单位根据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状况,结合粮食市场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适时召开承储企业轮换工作会议,研究粮食市场走势,提出轮换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是指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批次下达《辽宁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出库通知书”)次月起,至该批次储备粮验收检验合格当月止,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要在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4月底前)内完成。承储企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批次轮换计划的,要在该批次轮换架空期结束前20个工作日,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限,经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章 轮换方式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取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委托承储企业自主轮换的操作模式。对通过进出口、竞价购销、省政府定向销售、招标采购或调整品种和布局等进行的储备粮轮换,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统一组织轮换操作。如遇有市场调控需要或受国家粮食相关政策影响情况时,承储企业应当服从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的轮换指令。
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统一组织操作轮换的,承储企业按相关规定操作出(入)库业务;委托承储企业自主轮换的,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轮换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对省级储备粮指标调整的,为均衡轮换,可分批提前轮换。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或实物兑换(购销双向)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采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四章 轮换出库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批次轮换计划。在每一批次轮换粮食出库前,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报轮换出库申请,根据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的“出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出库时间及货位组织出库。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出库检验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委托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时,承储企业在“出库通知书”批准的出库数量内,根据销售需要按货位或批次填制出仓单,及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轮换实物台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将省级储备粮转作商品粮后销售出库。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物台账,是登记和反映商品粮转为省级储备粮轮入过程和省级储备粮转作商品粮轮出过程的账簿。承储企业在轮换期间要及时、认真、准确地登记轮换实物台账。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依据承储企业轮换出库时各品种粮食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轮换结算价格。承储企业按结算价格和每批次出库销售数量,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及时足额回笼货款,每批次货款结清后或承储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回款保证的,方可提报下一批次出库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轮换入库
第十九条 轮换入库的粮食,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省级储备粮执行现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稻谷为粳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小麦、玉米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大豆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储存品质指标要达到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统一竞价采购的省级储备粮,要严格执行交易合同规定的入库等级标准,轮换时每批次粮食不得降低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交必要材料;
(二)组织参与入库工作的检验、计量、保管、烘干等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三)对仓房、输送设备、计量衡器、烘干机、科学储粮设施等进行全面维修保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
(四)按计划统筹安排好入库工作,做到按委托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入库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入粮库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计量后,填制检验单和计量凭证,并登记商品账。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水分原则上在安全水分标准以内,具备低温、准低温储存条件的承储企业报经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批准,可适当掌握偏高水分标准。入仓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水分折算后,实物入仓。
第二十三条 高水分粮入库时,可在临时货位暂存,并及时安排烘晒。经烘晒整理后的粮食不得估算数量入仓,必须经准确计量方可入仓。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先按商品粮属性核算,待粮食入仓整理形成货位并经承储企业自行检验达到省级储备粮标准后,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未经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保管账簿、货位登记表、货位卡、货位标牌、货位分布图等,按专业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记录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月对会计账、统计账和保管账进行核对;每年4月和10月对3月末和9月末库存的省级储备粮进行实物盘点和对账。盘点采取国家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开始时,要按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确定的结算价格,根据入库数量和进度等实际需要,分批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申请收购资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收购资金,并按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进度确认单和用款申请单拨付收购资金至轮换入库结束。
第六章 集中采购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因调整承储企业或品种布局等情况,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照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集中采购或销售省级储备粮的,原则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的集中采购,以省级储备粮入库形式在企业商品账中记载和反映。承储企业达到可验收状态后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报入库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承储企业调整统计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等。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质量以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由责任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集中销售,以省级储备粮出库形式在企业商品账中记载和反映,按批次调整企业统计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等。
第七章 轮换验收
第三十条 轮换验收工作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统一组织进行,主要验收内容为数量验收、质量验收、财务验收及统计验收。其中数量、财务、统计验收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直接组织进行;质量验收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委托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轮换验收后,适时对承储企业年度省级储备粮管理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数量验收。以检斤计量和入仓凭证为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实物测量法)复核确认,对轮换入仓的省级储备粮库存货位进行实物测量,综合差数和差率符合国家要求,为数量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质量验收。承储企业配合粮食检验机构对全部新轮入的省级储备粮逐货位进行扦样。新轮入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全部达到本年度轮换协议规定标准的为质量验收合格。质量不达标的,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实物验收整改通知单,承储企业经过整理、换货,申请复验合格后为质量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采取分企业、分品种的方式确认轮换入库成本、轮换出库收入,测算当期轮换效益,并对承储企业财务状况及基础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统计验收。按照相关制度法规,检查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轮换架空期、统计账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轮入粮食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应当自承储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期间因粮食数量、质量等问题造成超轮换架空期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申请验收时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数量验收:验收日承储企业的货位登记表、货位分布图,实物测量工作底稿、测量器具、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等;
(二)质量验收:省级储备粮全部库存的货位登记表、货位分布图、质量普检记录、深层扦样器、分样器等;
(三)财务验收:记录轮换销售、购入、装卸、烘干等环节费用发生情况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账簿。省级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无抵质押贷款、清偿债务等承诺;
(四)统计验收:记录轮换销售、购入等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凭证;
(五)基础工作: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轮换实物台账、计量凭证、检化验记录、现场标牌和货位卡等。
第三十七条 轮换入仓的粮食经验收检验合格后,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辽宁省省级储备粮验收确认单》。承储企业收到《辽宁省省级储备粮验收确认单》后开具入仓单,将商品粮转为省级储备粮,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
轮换计划完成,以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的《辽宁省省级储备粮验收确认单》为准。全部轮换计划完成后,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一般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出入库数量、轮换价格、验收数量、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每周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开展逐库点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整改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省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或货位,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造成重度不宜存等严重坏粮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增减、储备粮动用补库等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辽农粮〔2016〕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