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委巡视有关整改要求,省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巡视整改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粮发[2022]11号),明确并部署了有关工作,为加强以巡促改,掌握阶段工作进展,优化营商环境,运用好成果转化,建立长效机制,现就做好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各项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各市要按照省局文件中已明确的分级管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考虑国家局和省局关于政府储备的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提高服务意识,实现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对现行本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合理确定标准条件,补齐程序,体现公开透明,阳光规范操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地方储备安全

各地要对本地区各级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含省级)的企业做好属地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更要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安全。同时,结合综合检查进行抽查和暗访,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或上报,督促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备。

三、强化成果运用,建立长效常态机制

各地在本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规定和标准,按程序办理。同时,要结合巡视问题整改,注重成果转化运用,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常态化管理机制,并依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为掌握各地整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请各市将目前本地区市县级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名单(见附表)于10月28日前报送省局。

附表:

附件:本地区市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承储资格企业名单.xlsx

     

联系人:省局安全仓与科技处 张宇驰

电  话:15040058966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2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