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中储粮(辽宁)储运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公司、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进一步落实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 (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试行)》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
(试行)
一、范围
辽宁辖区内储存的各种性质政策性粮食(不含中央储备粮)
二、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质量指标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常规质量指标项目。
(二)储存品质指标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常规储存品质指标项目。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1.稻谷:黄曲霉毒素B1、铅、镉、汞、无机砷;
2.小麦: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 、铅、镉;
3.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
4.大豆油: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
对粮食产地生产环节可能施用的有机磷、有机氯、菊酯类等农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做农药残留项目。
进口粮食必检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本辖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可对以上主要检验指标做合理调整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后实施。
三、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与粮食入库必检项目一致
重金属指标入库检测合格的粮食出库可不再检验,大豆油溶剂残留入库检验合格的出库可不再检验。
(二)储存期间对施用过化学药剂且在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四、有关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可以选择使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如检验结果有超标或发现可疑数据应及时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验确认。政策性粮食委托检验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粮食检验机构,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同时,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等要求,粮食检验和监测所需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