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做好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如下:
- 强化责任意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相关要求,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具体要求,我省有进境粮食口岸以及指定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进境粮食携带疫情风险高,一旦传入将直接威胁我省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各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增强保障进境粮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考核。
- 明确工作职责
各市政府对进境粮食安全负总责,将落实有关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基础保障等方面的力度。
各地海关、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储粮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加强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各环节监管,保障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海关负责做好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监督辖区内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与沈阳、大连海关建立转基因进口原料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进口转基因原料进境单位、数量及加工单位、数量等信息,依法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境粮食及其制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中储粮做好进境粮食储备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下属企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落实粮食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 严格准入管理
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粮食进境前须获得国家检疫准入,应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制度。
各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进境粮食口岸建设,对已获批的进境粮食口岸进行回顾性检查,加大投入,确保持续符合要求;对拟新增的进境粮食口岸,要充分开展调研,征求海关等相关单位意见,然后开展建设和申报。
进境粮食企业应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进境粮食相关规定、签订贸易合同前要确认满足准入要求,如实提交进境粮食检疫审批申请材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进境转基因粮食还需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严格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要严格按照《检疫许可证》中批准的运输路线和方式,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经海关指定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境粮食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调运过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厢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调运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进境粮食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境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境粮食安全风险防控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口粮储备企业由粮权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所在地海关考核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进口储备粮单位应配合海关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工作,未经所在地海关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进口储备粮单位应集中检查储备粮质量管理及防疫情况,同时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进境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将防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
进境粮食用作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本条涉及进境粮食不包括海关总署规定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的粮食。)
- 加强信息共享
所在地海关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境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市场监管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加工、收储粮食的,经追溯可能与进境粮食有关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
发现辖区内进境粮食出现重大植物疫情,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立即向所在地海关通报,并会同海关开展调查,及时查处。
- 健全溯源体系
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境粮食审批、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制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切实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