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020年9月22日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做到储备粮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和业务操作。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和市(县)级储备粮。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轮换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受本级政府委托,组织、管理本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本级地方储备粮日常管理的储备粮管理公司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地方储备粮轮换配套管理制度,报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以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对新增地方储备粮,为均衡轮换,可分批提前轮换。对未达到上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报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职能批准后,可列入本年度轮换计划提前轮换,提前轮换计划确定后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如储存品质指标变化过快,达到重度不宜存标准时,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时报经批准后单独轮换,同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储存在低温山洞库中的地方储备粮,虽已达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稳定在宜存标准内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期。

第二章 轮换计划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方案或动用方案制定下达,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储备粮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和拍卖,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补贴。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依法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如遇有市场调控需要或受国家粮食政策影响,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可建议提前启动部分轮换计划,报经本级政府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提前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轮换计划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须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生产、入库年限并兼顾货位等情况,同时根据各品种粮食购销等特点,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轮换计划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三章 轮换出入库及验收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轮换和委托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两种操作模式。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按照协议价轮换等方式进行。对通过进出口、竞价销售、政府定向销售、招标采购和调整品种或布局进行的储备粮轮换,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批准,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期的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承储企业每批次轮换要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或实物兑换等轮换方式进行。

地方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库存充足。为保证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实际库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执行《粮油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轮换入库的粮食,需为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质量原则上为:玉米为东北生产,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稻谷为东北生产粳稻谷,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大豆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统一招标采购的地方储备粮,以交易合同规定的入库等级为准,轮换时该批粮食不得降低等级,储存品质指标要达到宜存标准,卫生指标要达到合格标准。

承储企业在轮换中要在保证上述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注重稻谷品种与出米率、小麦品种与面筋含量、玉米容重与色泽及生霉粒率等关系安全储存和适宜轮换的指标把握。

第十三条 稻谷和小麦的轮换,原则上要结合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加工和销售进行,以节约费用、提高效益,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原粮轮换。大豆油的轮换,可采取委托油脂加工企业或经销商进行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以规避轮换风险。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结束后,要抓紧做好轮换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对承储企业的库存数量、质量、财务和基础工作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四章 信贷监管和统计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与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依据轮换出库时不同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轮换结算价格。承储企业按结算价格和每批次出库销售数量,向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或承储企业的农业发展银行账户足额回笼货款。大豆油采取实物兑换轮换方式的,可不回笼货款。轮换入库时,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或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轮换结算价格和轮换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库存成本不变原则,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或回笼货款),均由贷款主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负责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或还贷)。财政补贴不能覆盖实际价差亏损的,贷款主体应筹集资金归还出库粮食占用的贷款。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核定、调整。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按照辽宁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按月上报库存、购销、轮换等信息,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并对报送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