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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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的通知
来源: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中粮贸易辽宁公司、省粮食发展集团等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适应粮食安全工作新趋势,更好满足符合储存条件粮油仓储企业实际需求,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48号)、《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印发《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辽农粮〔2016〕196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29日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信良好粮食企业;

二、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近年企业财务及经营状态良好,管理规范,库容库貌干净整洁;

三、近年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四、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100公里,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交通条件;

五、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万吨(含2万吨)以上,单仓仓容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有效灌容500吨(含500吨)以上,单灌灌容50吨(含50吨)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房、油罐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相关标准;

六、具有与粮食存储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

七、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每个独立库区有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化验室;

八、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附件: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解读

附件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解读

一、资信标准

(一)没有不良借款或其他不能按期偿还的债务;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和承担轮换风险的能力;

(三)企业负债率小于8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1

二、库区标准

(一)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有排水设施且性能完好,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

(二)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三、仓房标准

(一)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性能,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档鼠板,地下(山洞)仓房除应当满足基本储粮安全条件外,还要有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

(二)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

(三)油罐为钢结构,罐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

(四)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罐体)不得申请。

四、安全标准

(一)符合消防安全、储粮作业安全、用电安全、化学药剂管理安全、防汛安全等专业安全规定

(二)每个独立库区要至少配备1台测氧仪、2套空气呼吸器;仓房应有出仓作业安全系留装置,档粮板符合规定要求;仓房门洞要有操作平台或防护栏;现场作业人员要按劳动保护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五、检测设施标准

(一)粮食类检测仪器:具备分样器、扦样器、筛选器(谷物选筛)、垂式旋风磨、电热烘箱、干燥器、电动粉碎机、水分磨、天平(感量0.01克、0.001克)等设备和仪器。同时,应按照品种要求具备以下检验仪器:

1.稻谷——砻谷机、碾米机、震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锤式旋风磨、电动筛选器、电饭煲;

2.玉米——容重器、振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锤式旋风磨、电动筛选器;

3.小麦——容重器、实验磨粉机、面筋测定仪、蒸锅、电炉(或电磁炉)、硬度指数测定仪。

(二)油脂类检测仪器: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感量0.0001)、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恒温水浴锅(或真空泵)、真空泵、烟点仪、折光仪、干燥器。

六、其他设施标准

每个独立库区至少配备1台10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

(一)粮食类设备

1.测温设备: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

2.输送设备:平房仓每1万吨(不足1万吨的按1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2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筒仓可配备固定入仓出仓输送线,输送线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地下洞库每1万吨仓容应配备1台输送机,输送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其它仓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3.清理设备:每3万吨(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的清理筛;

4.通风设施:配备日常通风系统及应急通风设备,其中,应急通风设备每户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0台单管通风机或4台移动式风机,移动式风机参数要求风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小时,风压不小于1000帕。日常通风系统如采用移动式风机方式,每1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应急通风风机可计算在内),风道不少于60米。

(二)油脂类设备

1.阀门及管道:阀门、管道应定期做防腐处理,无严重锈蚀现象,无渗漏;

2.护油堤:具有完整有效的护油堤,护油堤内部容量不小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

3.油泵:油泵流量不低于40吨/小时,油泵无渗漏;

4.加热及测温装置:油罐应配备加热装置、保温隔热设施和电子测温系统;

5.油脂小包装灌装设备;

6.液位装置:配备即时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

7.管道清洁设备: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洁设备。

七、保管检验人员标准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具有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以上开据的适应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储存粮食大于5万吨、油脂大于3000吨时,高出部分的保管员化验员人数可按规定标准的60-80%比例配备(即粮食超过5万吨,油脂超过3000吨后,可按比例递减20%配备)。

(一)粮食类

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按有效仓容计算,每1万吨数量不少于1人(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

(二)油脂类:

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按罐容计算,每3000吨罐容不少于1人(不足3000吨按3000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