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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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行业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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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健全我省粮食行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粮食行业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30日

粮食行业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全程监控、及时启动。对管理范围内的粮食质量实行全过程监控,当出现因粮食质量问题引起的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2.分级管理、快速反应。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当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快速反应,严格控制事故发展。

3.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全省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领导,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和有关企业承担本辖区(本企业)应急工作责任。

4.科学决策、妥善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事故分级

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级)

(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认定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发生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发生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市、自治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发生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II级)

(1)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次性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发生全面波及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5)发生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6)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5万吨(含)、油料1万吨(含)以上的原粮卫生事故。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市级政府或授权部门认定的较大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5)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1(含)—5万吨、油料0.2(含)—1万吨的原粮卫生事故。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2)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粮食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3)一次性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的粮食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事故;

(4)一次性发现库存原粮0.2(含)—1万吨、油料0.05(含)—0.2万吨的原粮卫生事故。

(五)适用范围

1.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2.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3.国有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事故,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粮食和食用油料,具体指:

1.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2.食用油料:包括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相关职能处室和事故发生所在市粮食和储备局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在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的同时设立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担任,副主任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质量管理处室的处长担任,办公、机关党委、财务、安全、储备、执法督查、政策法规、省粮检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落实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专家组组成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

2.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4.研究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急指挥部

发生事故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立即组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三)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内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2.负责全省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我省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编制和实施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省建立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市粮食和储备局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

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生产场所,尤其是粮食质量高风险环节的日常监管。

省粮食和储备局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报告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应加强监测,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事故发生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知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简要经过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通报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接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通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在将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章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高层次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粮油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Ⅱ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4小时内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并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一般粮油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上级粮食和储备局认为有必要直接领导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事故应急领导工作。

由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其他部门负责领导的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主要协助工作。

全省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发生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三)指挥协调

1.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省局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四)紧急处置

当确定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立即封存引发事故或可疑粮食。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

(五)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监督处理有害粮油。

2.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对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综合组。主要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主要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六)响应的终结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事发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八)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九)总结报告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五章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建立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承担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二)医疗保障

各级粮食部门应积极协调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做好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后,立即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人员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保障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六)演习演练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粮食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