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华润(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辽宁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加强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提升防疫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2年6月13日

辽宁省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提升防疫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防疫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轮换验收、出库调运、考核管理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负责省级防疫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承储单位配送物资,确保储备物资数量准确、管理规范和调用高效;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保管合同,将仓储管理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省级防疫物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采购与储备一体化机制,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及经营效益等情况,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紧急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五条  承储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级防疫物资储备计划和保管合同要求,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二)负责省级防疫物资的日常储存及轮换;

(三)严格执行调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四)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储备工作台账;

(五)按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六)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库专人负责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承储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

(二)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防疫物资的数据传输远程实时监控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要将省级防疫物资储存在能够满足物资储存要求的仓库(常温库/恒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条件,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识“省级防疫物资储备”字样。仓储管理工作要通过物流管理平台完成,实现作业环境、存货空间、货品周转、运输配送、区域调拨的规范化以及全盘资源统筹调配。根据防疫物资特性和气候情况可安装恒温设备,采取相应措施对库内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温度一般控制在产品的贮存条件,相对湿度一般小于70%。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医药标准、技术规范及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盘点,每月5日前向我局报送省级防疫物资储备库存盘点表(见附表1);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种风险隐患,确保物资储备安全;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物资数量、质量、安全和保管条件,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第九条  承储单位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

(一)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

(三)仓储设施、生产设备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物资安全;

(四)储存不当,发生物资损坏事故;

(五)遇有可能影响省级防疫物资安全的法律纠纷;

(六)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条  省级防疫物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保质保量的原则,科学制定仓储轮替方案,可采取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的方式,轮替期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并将轮替情况及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如遇特殊情况,承储单位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确保在库储备的全部物资在合同期间始终在有效期内,且剩余有效期不低于总有效期的三分之一。储备物资未及时轮替而造成的超过有效期或因配送运输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轮换入库的新物资要进行自检。省粮食和储备局每年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库存防疫物资进行抽检。

第五章  调运出库

第十三条  调运管理:根据疫情和应急需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调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执行调拨指令,组织承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物资出库调运工作。

(一)省粮食和储备局下发省级防疫物资调拨通知(附表2)为出库调运物资唯一依据,未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省级防疫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凭省粮食和储备局电话通知先行出库,承储单位做好电话记录,发货后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承储单位要制定省级防疫物资应急调运保障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紧急调拨等特殊时期要增加值班值守力量,做好物资调运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出库管理:

(一)承储单位在接到省调拨指令后,立即启动预案,检查核对调拨出库物资,合理安排作业场地,联系调集作业人员和设备,落实送达目的地、对方联系人等工作。

(二)承储单位要保证2小时内完成物资调出,按规定时间将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并及时填报省级防疫物资调拨出库单(附表3)。

(三)物资发运后承储单位要及时将物资运载方式、车辆牌照号、承运商、计划到达时间、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知申请调用单位;

(四)承储单位应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物资发运情况,省粮食和储备局汇总情况后及时报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防疫物资在调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谁主责谁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承储单位和调用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将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进行补调。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

(一)物资储备管理考核采取承储单位自评、省粮食和储备局考核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承储单位根据考核标准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情况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人员现场进行核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考核等次,确定管理费拨付额度,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加以改进,发现问题隐患立整立改;承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物资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对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日常储存、轮换、调运出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省级防疫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防疫物资日常储存、轮换及出库调运等情况;

(三)调阅承储单位相关的会计、统计、业务等凭证及资料;

(四)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年底前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物资盘点。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出其储存的省级防疫物资:

(一)擅自动用省级防疫物资,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虚报、瞒报省级防疫物资数量和质量,擅自串换物资品种的;

(三)因管理不当造成省级防疫物资损坏或数量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调拨指令执行任务的;

(五)以省级防疫物资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的;

(六)逃避或拒绝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七)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防疫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