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切实发挥应急成品粮储备在调节稳定市场、平抑粮油价格、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将我省应急成品粮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运行机制、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等重点问题,补弱项、强短板、提效能,因地制宜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储存良好,调用高效,着力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承储管理机制

  (一)严格落实规模数量。应急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各地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贷款银行根据本地区粮食应急调控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沈阳、大连两地主城区的应急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要达到15 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市(示范区)主城区要达到7天以上(含7天)市场供应量。严禁以原粮代替成品粮储备的形式搞变通、打折扣。

  (二)明确储备建立方式。应急成品粮储备原则上采取“政府粮权”形式建立。政府粮权应急成品粮储备可以在市县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也可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外,采取由财政部门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贷款银行按自身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等方式建立,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不具备“政府粮权”建立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节约成本、灵活高效的原则,采取“企业粮权”形式建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成品粮经营企业签订协议,锁定最低库存,财政部门根据锁定库存数量给予保管和轮换价差补贴,粮权属于承储企业,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优先调用和购买权。

  (三)规范承储企业标准。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在辽宁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以及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能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具体承储标准由各地参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各地要加强成品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善,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

  (四)从严选定承储企业。 按照“保障安全、利于调控、节本降费、便于监管”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应急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放,不具备储存、轮换条件的地区,异地储存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运等条件。

  三、轮换运行机制

  (一)实施多种轮换方式。应急成品粮可由具有成品粮经营能力的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地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轮换合作。即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储备轮换。承储企业与合作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当地粮食经营成本,核定合作代轮换费用标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从严实施动态轮换。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本降费、均衡有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承储企业(合作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轮换时间和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合作企业)根据成品粮品质和市场等情况确定,轮换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应急成品油以地方储备油形式储存的(非小包装),轮换方式参照《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守最低库存红线。应急成品粮轮换实行先入先出、即出即入,确保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四、质量和仓储安全

  (一)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特制二级及以上;大米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级粳米及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应急成品粮入库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建立应急成品粮质量保管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各地每年要对应急成品粮的质量、储存品质和卫生状况进行质量抽检,相关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二)明确存储包装要求。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集中分类存放不得与原粮混仓存放,不同性质的粮油不得混堆存放,必要时低温储存。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本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存储仓房、货位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应急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食用植物油以地方储备油形式(非小包装)储存的,承储企业应具备现场灌装能力,并保持灌装设备、包装材料完好。应急成品粮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三)强化粮油仓储保管。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各地要压实承储企业应急成品粮储备仓储保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指导其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定期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急成品粮储备有关统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要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的,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成品粮以大包装散存形态储存的,承储企业应做好停电等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以保证应急状态下散装成品粮油包装(灌装)顺利进行。

  五、储备动用规范

  (一)严格执行动用程序。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监测,当出现成品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显著上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本级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提出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应急成品粮动用命令。

  (二)优先调拨轮换补充。局部地区出现超市货架抢空、粮油脱销断供等紧急情况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做到加工补库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应急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三)合理安排动用补库。应急成品粮储备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价由各市自行确定。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生产和购进,尽快补充同品种、同数量动用库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作为粮食储备安全的重点任务来抓。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我省贯彻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安排,争取政策支持,着力提升应急成品粮管理能力,切实筑牢粮食储备安全防线。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储备规模、轮换方式、承储条件、仓储设施、资金补贴等环节操作流程并明确分工,加强与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

  (三)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成本情况,落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出入库费用等补贴,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辽财经〔2021〕6033号)执行。加强政府粮权应急成品粮储备信贷资金保障,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开展信贷合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购销轮换、数量品质、存储安全、统计信息等方面监督检查,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及时了解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购销计划、动用指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政策执行情况,每年对承储企业开展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考核。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库存低于要求、虚报轮换数量、质量以次充好、账目混乱不清等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或出现拒绝接受检查、拒绝执行动用命令等危害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扣减财政补贴直至调出应急成品粮储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