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

    进一步加强全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特制定《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4月21

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储存安全,依据《中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试行)》《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接收检验、储存管理、物资出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等,组织实施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拟订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有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管理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局委托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储存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仓库(以下简称承储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物资动用执行情况,按规定对有关库存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和追责建议,定期向省局报告储备管理情况。

第五条  承储库承担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局的行政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应急救灾物资验收入库、储存保管维护保养、应急调运和报废处置等工作,定期报告储备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对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储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储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库要求

省局下发验收入库通知,将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接收资料(接收仓库、数量、规定时限、验收标准等)发送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转发承储库,作为承储库接收检验的依据,管理单位监督承储库做好物资验收入库工作

承储库应建立健全入库管理制度,按照入库管理工作流程对入库物资进行数量清点和质量外观检验等,做到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台账规范、账目清楚、资料完备验收入库工作应周密计划,密切协作,做到准确、高效、经济、安全,确保物资质量清、数量准。 

第七条  入库准备

(一)接到验收入库任务后,承储库应提前联系供货方,核对配送信息,了解物资规格、储存要求和运输方式、运抵时间等情况,提前制定相应的入库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技术标准、保障措施、安全和应急管理等。

(二)承储库要科学规划存储场地,准确计算地坪负荷,合理设计垛形、垛位,确定码垛方式、作业方法,合理调配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等。

(三)承储库应提前准备苫垫材料、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备品备料,检查库房、门窗结构完好,检修机械设备,确保所有设备运行良好库房及货位应保持整洁,保留必要的物资周转区域和通道。

(四)承储库提前组织成立物资验收组,验收组人员由承储库等熟悉合同、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的人员组成。可邀请省局专家库人员参与验收入库。

(五)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入库方案要提前报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入库验收流程

(一)卸车作业

1.承储库负责组织卸车入库,卸车前,应核对送货单,检查车体、苫盖篷布、货物装载状态等有无异常,送货人员签字确认后,组织卸车。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如发现物资外包装破损、物资设备损坏严重的,不予卸车,并退回供货方。

2.卸车时,装卸人员须采用适当的设备或工具将物资放入规划垛位,做到装卸安全有序。码垛前,应清理货位场地,清除物资表面水渍、油污、尘土等,确保物资清洁;码垛作业过程中,确保环境整洁、无污染;卸车过程中,应对散落的物资尽量恢复包装,有残损或无法恢复包装的,应单独存放,做好标记和记录,并联系供货方予以更换。

(二)核对接收

1.承储库与供货方人员共同对入库物资进行核对,仔细检查外观、数量、包装、批号、生产日期等无误后填写《物资到库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有抽样或其他核对要求的,应按要求核对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2.发现包装损坏等无法正常接收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要求供货方人员签字确认,更换物资。

(三)物资验收

1.物资接收后,验收组按照入库通知、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2.检查供货单、经省局指定的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入库通知有抽样送检要求的,验收组按要求进行抽样送检。需要质量检验的,按照省局相关要求和程序抽样送检。质量鉴定结果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4.验收组和供货方共同对送检取样过程进行确认并签署确认单。供货方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的,必须书面授权验收组抽样送检。

5.接收物资经验收组验收合格的,填写《物资验收入库表》,承储库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登账、建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验收入库情况书面报送管理单位。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验收入库,验收组报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6.对不符合入库要求的物资,承储库不予验收入库,并及时联系供货方进行调换,调换后的物资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对调换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承储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逐级上报,由省局确定退货、索赔等相关事宜,管理单位、承储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物资验收入库完毕15个工作日内填挂《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标识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库要建立健全省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制度,调整预案。

第十条  存储要求

(一)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应于库房内存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须存放在不低于丙类库房),实行专区存储,不同管理事权物资不得混区存储。库房内存储物资应分类、限额存放。

(二)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分类存放应遵循性能一致、养护措施一致、消防方法一致的原则,按类别和储存条件分类集中储存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库房。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须存放恒温控房,相互影响质量的物资须分库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及放射性物资要分类专库储存。消防方法不同的物资应分别储存。带有电瓶的设备要将电瓶卸下单独存放,油料驱动的设备要放空油料存储。

(三)承储库要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合理利用库内面积,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批次的物资,应分开堆码,不得混存;选择垛型必须符合物资性能特点,需要通风的物资应码成通风垛,怕压的物资应控制垛体高度。

(四)省级应急救灾物资要按照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等要求,合理采用货笼、托盘、货架、周转箱、添加衬垫等方式存储。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防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

(五)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存放要留出适当距离,方便作业,保证安全,原则上储备库主通道宽度≥2.0 m,库存物资与地面距离≥0.15m,附属通道距离≥0.8m,库存物资与墙面距离≥0.5m,库存物资与照明设施距离≥0.5m。

(六)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存储要做到标识明显,对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采购、调拨、捐赠、回收)、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生产批号、最佳储备时限、存储区域名称、货架以及相应货位编号等设置相应的物资《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标识卡》。

(七)存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条件,确保不渗不漏,门窗、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周边无杂草,排水通畅。

(八)存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库房内应设置温湿度计(表),及时掌握库内温湿度情况。对受温湿度影响质量易发生变化的物资,应每日记录库内温湿度变化。根据物资特性和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闭防潮,采取相应措施对库内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

第十  日常管理要求

(一)存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库房及物资应保持整洁,备品用具摆放整齐。库内应设置保管员工作台,放置《保管员工作检查记录簿》《物资管理检查登记簿》《出入库人员登记簿》《库房温湿度情况记录簿》,悬挂物资垛位平面图、保管员岗位职责等。

(二)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实行保管员双人管库、日常检查以及承储库逐级检查制度。

(三)日常检查。保管员在工作日必须每天检查所管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和库房,重点检查物资数量、质量、安全和保管条件,登记当日工作情况。当有现场作业时,物资主管应每天检查现场作业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保管员日常检查程序:

1.做好库房钥匙领交登记,领取库房钥匙;

2.检查库房门锁、窗户、通风等安全状况;

3.进库查看温湿度计并进行登记,气候条件适宜时通风晾库;

4.检查物资、库房、设备、垛形等情况;

5.组织打扫库房卫生,清除库外杂草;

6.登记《保管员工作检查记录簿》;

7.交还库房钥匙,办理交接手续。

(五)定期检查。物资主管每半月对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重点是:

1.检查物资、库房情况;

2.检查物资管理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及保管员日常检查情况;

3.检查物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承储库负责人每月对库区、库房和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进行不少于1次的重点检查。

(六)临时检查。承储库应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物资质量出现变化、物资数量发生短少、周边社情异常、自然灾害等情况,组织临时检查并上报管理单位。

(七)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存管理检查内容如下:

1.查数量:查物资数量有无短少,物证账卡是否相符;

2.查质量:查物资的质量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变形、损坏等;

3.查安全: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照明、避雷、消防、安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门窗、通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库房钥匙是否集中管理;

4.查保管条件:查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的要求,垛形是否稳固,苫、垫是否完好,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通风效果是否良好,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备品用具是否完备,存放是否得当;

5.查制度落实: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各项记录是否完整。

检查发现问题须下达整改通知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限期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不得隐瞒。

各项检查均应按《物资管理检查登记表》内容逐项登记,并填写整改意见,由检查人本人签字。

第十  维护保养要求。承储库要严格按照物资维护保养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制定物资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汛期前后、关键时期,要对临近储备期限、仓储条件要求高、调用返还物资等进行重点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对于超过建议储存年限的物资,承储库应委托省级及以上的质量检验机构定期(每年汛期前至少进行1次)检验检测物资质量,检验结果合格的可继续储备,优先调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将不合格物资的名称、数量、单价、批号等情况经管理单位审核后并报省局、省应急厅,同时,由承储库按照报废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对需要开箱维护保养的物资,维护保养完后重新封存,做好登记工作。

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  盘点管理要求。承储库应定期对库存物资实存量进行盘存清点,确保物证账卡图相符。保管员每天对有进出动态的物资进行物资余额和账、卡的盘存清点;承储库负责人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盘存清点。

(一)物资盘点包括检查库存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相关数据与账面是否一致,主要方式有数量盘点、质量盘点、账实核对账账核对。盘点完成后,须填写《物资盘点明细表》。

(二)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库存物资损毁、灭失的,承储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时将情况报告、处理意见上报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承储库按合同要求的物资标准条件抵还物资,管理单位做好物资抵还监管工作。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库存物资损毁、灭失的,承储库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及时填写《物资短损、溢余报告表》,说明原因,经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对库存账务做相应处理。

(四)储存期间,因库存物资检验取样造成库存物资数量损失的,填报《物资短损、溢余报告表》,按物资短损处理。样品检验后,不宜继续储存的,经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按物资报废处置流程执行。

(五)库存物资溢余的,承储库应当填写《物资短损、溢余报告表》,并说明原因,经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对库存账务做相应处理。

第十  物资报废处置流程。承储库应当对省级应急救灾物资进行年度盘点,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无法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经报省政府批准可做报废处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承储物资报废依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由承储库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填写《20xx年度拟报废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统计表》。由省局委托省级及以上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经专家评定,可报废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管理单位组织承储库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一并上报省局、省应急厅。

(三)管理单位组织承储库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报废残值收入,全部上缴省国库。

第十  储备管理费使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由省局下拨至相关承储库。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费使用相关要求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十  调运要求。当发生灾情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时,管理单位要督促承储库按照省局下发的调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出库调运工作。

(一)省局下发的调拨通知为出库调运物资唯一依据,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特殊情况下可凭省局电话通知或传真件先行出库,管理单位及承储库做好电话记录,发货后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承储库要制定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调运保障预案,应坚持应修尽修、注重实用的原则,预案内容一般包括总则、方针与原则、组织架构及职责、任务与分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内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灾情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要增加值守力量,保持通讯畅通,做好物资随时调运准备。

第十  出库前准备

承储库接到调拨通知后,按省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指令,立即启动预案,检查核对调拨出库物资,合理安排作业场地,联系调集作业人员和设备,协调运输车辆,落实送达目的地、对方联系人等工作。

按照物资外形尺寸、包装形式、重量等进行合理装车,做到不超高、不超重。装车完毕后物资应用防雨篷布严密罩盖,避免行驶途中遭受雨淋;物资应捆扎牢固,避免发生意外散落等情况,设备类物资要有防滑及稳固措施。

第十  出库过程管理

(一)物资主管根据调拨指令填写《物资出库通知书》,经承储库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保管员备货。

(二)保管员根据《物资出库通知书》清点核对调拨物资。

(三)物资主管组织装卸人员采用适当的设备或工具将调拨物资装车。

(四)物资装车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承运方共同清点物资数量,检查物资外观,当面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物资出库交接记录本》。

(五)保管员填写《物资调拨出库单》,经承储库负责人、物资主管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押运人员携带至申请调用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六)物资发运后承储库要及时将物资运载方式、车辆牌照号、承运商、计划到达时间、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知申请调用单位。

(七)承储库安保人员应全程参与调运工作,负责装车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强化安全管控,确保安全生产。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承储库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物资发运情况,管理单位汇总情况后及时报告省局。

第十  运抵交接

物资运抵后,申请调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清点、核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无误后,在《物资调拨出库单》上签字并盖章,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  结算费用

物资调用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承储库先行垫付,救援救助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由物资调用申请单位负责与调出物资的承储库统一结算。

第二十  物资返还

申请借用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原则上由申请单位3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对等数量的物资,并经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返还承储库。调拨给各市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回收工作按照《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运维安全管理

第二十  制度建设要求

承储库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一)作业管理,主要包括物资出入库管理、物资存储管理、物资盘点管理等制度内容。

(二)运维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库容库貌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保卫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内容。

(三)账务管理,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账管理,应分别设立物资总账、保管分账、物资品名规格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四)应急调运保障预案,明确领导机构、任务分工、处置流程等具体实施程序。

第二十  岗位职责要求

(一)承储库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定人定岗,责任到人。

(二)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承储库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具体岗位人员应包括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物资主管、物资保管员、安保人员等。

第二十  库区管理要求

(一)承储库可设置隔离带或隔离栅栏,将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库房或库区与办公区进行物理隔离。

(二)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库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承储库应建立访问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须在承储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并逐人填写《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

(三)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库房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

(四)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库房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标识。

第二十  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一)承储库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备装卸、搬运、消防等设备设施。

(二)各类设备设施应配备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根据检查情况填写《设备设施维护记录表》。

(三)叉车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  信息化管理要求

(一)承储库要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利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提高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物资出入库后要准确、及时更新平台数据。

(三)承储库要科学管理,实现在库物资实时查询,可动态掌握应急救灾物资需求情况以及物资接收、发放情况。

第二十  安保巡查要求

(一)承储库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库房及周边全覆盖;视频监控资料应保存3个月以上。条件允许的,可与“110”联网。

(二)承储库应安排安保人员每天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好巡查记录登记,确保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安全。

第二十  值班管理要求

承储库要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到位,不得离岗、脱岗,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接到通知或发现问题要及时按工作流程处理并记录,值班结束后填写《值班记录表》。

第二十  安全管理要求

(一)承储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消除事故苗头和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任何人进入仓库库区范围内参观访问、日常检查等,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承储库应设安全员负责安全指挥和安全监督。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服从安全员的指挥。

(四)承储库要按照 GB2894、GB13495、GB15630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志明显醒目。

(五)承储库要确保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畅通。

(六)承储库要按照 GB50016、GB50084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七)库区严禁烟火和乱接电源线,库房内严禁使用与储备无关的电器设备。库房内电动叉车等电器设备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隔离,杜绝隐患。

(八)承储库要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原则上每月至少1次。检查内容重点包括检查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用电是否安全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消防巡查记录登记。

(九)承储库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开展1次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等相关培训,工作人员应掌握正确报警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三十  文件资料管理

(一)承储库要将各类文件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整,指派专人存档保管。

(二)物资档案应包括物资入库通知、入库报告表、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短损溢余情况、在库保管保养情况、出库情况等与物资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出厂时的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设备操作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等与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  考核管理

(一)物资储存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省局有关考核规定要求执行。考核采取承储库自评、实地考核、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二)承储库根据考核标准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自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真实反映省级应急救灾物资保管承储情况。省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承储库进行实地考核。承储库所在地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局根据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告。

(三)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物资管理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拨付90%物资管理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拨付70%物资管理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拨付50%物资管理费。整改限期3个月,按期整改达到优秀的,补拨剩余物资管理费。省局根据考核等次,通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  承储库应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加以改进,要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实现问题隐患立行立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三十  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储库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储存及安全状况等的日常监督检查;督导承储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省局。

(二)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物资盘点。

(三)加强对承储库接收检验、物资出入库等作业的现场监管。

第三十  承储库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应急厅、省局、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具备条件的承储库要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第三十  承储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出其储存的省级应急救灾物资:

(一)拒不执行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查处。

第三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  本规范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目录

2020

2.省级应急救灾主要物资建议储存年限

3.省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相关表单

4.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标准

5.省级储备库库房及其设备设施配置指引

6.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标识牌及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