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粮集团:
经局党组2023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5月4日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转移支付或省级财政资金等省级以上支持政策,由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制定政策方案;
(二)指导各地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等,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
(三)指导各地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指导各地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安排意见,下达项目计划;
(三)监管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五)按照省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求,开展项目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辖区项目建设规划。制定辖区实施方案;
(二)组织辖区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
(三)组织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组织属地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战略和政策规划,统筹全省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
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发展需求,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编制实施方案。
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属地粮食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谋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
第七条 项目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项目名称应与产业政策相匹配。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资金原则上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八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储备制度,逐级建立滚动项目库,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申报项目应从储备项目中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备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或者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逐级开展项目审核工作。项目审核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核,并着重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财务资产状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统筹提出项目审核、审批或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项目应在项目审查后,做好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误后,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总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原则上采取备案审核方式,因上级有关要求或特殊情况确需采取直接补贴、审批等其他形式的项目,按其政策要求执行。
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向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省粮食和储备部门接到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项目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备案审查无误后,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同步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检查方式、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具备国家规定各项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建立全省项目调度通报机制,调度各地项目建设和投资情况,及时下发通报。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组织属地项目调度工作,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将调度情况逐级报送省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概算,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调整,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监督项目单位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原则上委托专家和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遵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有条件的可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适时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核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项目计划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绩效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应将有关情况反映信用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失泄密等严重事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