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备注 |
1 | 对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 | 粮食经营者 | ||
2 | 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 |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粮食经营者 | ||
3 | 对涉粮企业统计制度的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经营者 | ||
4 | 对省级储备粮的监管 | 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政发[2016]31号)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地方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五)虚报轮换数量,套取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 (七)企业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对外融资和担保;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九)经考核评估,承储企业或其管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影响储备粮管理安全; (十)逃避或拒绝地方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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