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目录》中所列项目。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相关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律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律委员会由相关人员组成,经局党组会议批准,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组织日常工作,人员构成可以包括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包括: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局法律委员会,组织法制审核工作。
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组织法律委员会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机构。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由法律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律委员会对承办机构所提交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执法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法律委员会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法律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部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承办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
承办机构应当将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交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应当为组织法律审核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律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开展培训次数不应少于1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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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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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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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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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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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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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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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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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辽粮法审〔 〕 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我处组织法律委员会对你处提交的 案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变更或修正行政执法决定;
□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理由及依据:
法律委员会人员:
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规划建设处(政策法规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处室。写不下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