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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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2019〕13)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行业法制建设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公开公示过程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要按照事前公开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公开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公开执法人员。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三)公开执法依据。主要包括各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四)公开执法程序。主要包括各内设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要按照事中公示要求,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履行行政执法处室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理时限、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办理程序。

第七条  要按照事后公开要求,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1.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2.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3.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制度,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信息由相关业务职能处负责人审核,审核后自行组织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明公示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经审查确需更正的,相关业务职能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无需更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十七条  局相关业务职能处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