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 农发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发行: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实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制度,现将《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26

 

 


 

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

第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大局,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动辽宁粮食市场化政策改革。

(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三)企业自愿原则。在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基础上,由贷款银行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名单。

(四)互利共赢原则。有益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有益于地方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有益于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五)风险共担原则。要促进市场化收购中各方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

(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收购资金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  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

(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基金归集管理,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研究审批基金代偿等动支事项,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贷款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审核企业资金来源,及时审批、投放贷款,组织追缴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省有关部门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财政注入资金,监督基金使用;省银保监局负责指导贷款行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积极支持企业有钱收粮。

    (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确定辖内企业上报名单、基金代偿申请,受省委托,督促县(区)政府帮助所在地贷款行清收贷款等。

    (三)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企业上报名单、贷款行基金代偿申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贷款行追缴代偿资金,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库存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协助贷款行贷后管理等。受省委托,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贷款行、参与企业签订基金管理协议书。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四条  基金规模。信用保证基金规模暂定为2.5亿元,并根据运营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信用保证基金由省级政府和参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其中省级政府出资比例为20%,参与企业出资比例为80%

(二)省级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三)参与企业需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六条  参与企业。符合贷款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粮食企业(饲料加工及粮食深加工企业)。贷款用途为粮食(玉米、稻谷、杂粮等)市场化收购,贷款定价实行优惠利率。

第七条  准入企业。企业产权和管理权清晰,经营正常,财务正常,账务规范,诚实守信,近2年无连续亏损。

(一)注册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0万元(含)以上,民营500万元(含)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信用等级BB级(含)或相应等级以上。

(四)有效仓容1万吨(含)以上,年收储能力3万吨(含)以上。

(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企业禁止行为。参与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盲目扩大投资、不得偏离主业、不得随意对外担保、不得体外循环企业资金、不得逃避银行监督。

第九条  基金备案。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贷款行共同协商确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县、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7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签订的基金管理协议书,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认缴。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缴存信用保证资金。企业缴存起点额度为100万元,原则上每户认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行按缴存额度的10-15倍发放贷款,具体比例由贷款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以企业认缴的资金额度为限,对其他参与企业不能清偿的贷款部分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归集单位。省级财政出资和企业出资统一缴存在省级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

第十二条  账户利率。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利率执行。不满半年,按半年期利率执行;超过半年,按一年期利率执行。利息收入归各出资方所有。

第三章  基金代偿

 

第十三条  代偿原则。贷款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偿还。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代偿,代偿的资金额度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归还到位。

第十四条  基金代偿顺序及代偿比例。先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其余信用保证基金按出资份额比例代偿。代偿金额不超过扣除自身缴存后未还贷款额度的2/3,其余1/3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代偿程序。由贷款行提出申请,经当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逐级报省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见附件3) 

第十六条  代偿手续。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信用保证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具体见附件4)

第十七条  资金追缴。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的,贷款行要组织追缴,并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对欠款企业予以处理。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要报知贷款行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追缴。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提交相关部门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全部追回收购贷款的,追回资金将全部补偿已代偿的信用保证基金和归还贷款本息;部分追回收购贷款的,追回的资金按代偿资金份额比例补偿保证基金,最后补偿银行贷款本息损失。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根据粮食行业实际需求决定存续期。

第二十条 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一般情况下在本粮食年度内不得退出。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年度终了经清算可根据出资份额比例收回资金,或将应收回资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内,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每年930日为信用保证基金清算日。企业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收回出资基金额清算公式如下:

1、企业应收回出资基金额=该企业年度出资基金总额+该企业出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该企业应承担的基金代偿额

2、该企业应承担的基金代偿额= (到期未还收购贷款本息-未还贷款企业自身缴存基金)×2/3×该企业缴存基金/(全部缴存基金-未还贷款企业缴存基金)

发生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在规定时限内追回的代偿资金,将按份额比例退还已退出企业。在贷款行确认结零企业缴存资金无需承担贷款损失的情况下,可对已结零客户进行提前清算退出。未通过贷款审批的,缴存资金不承担代偿责任,及时退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基金年度终止。信用保证基金粮食年度期满终止后,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定期向省相关部门通报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配套激励机制。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在支持其仓储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从事多品种经营、放大担保额度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发生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损失,影响基金存续期内正常运营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同时,省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补充政府出资基金额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操作办法(试行)》、《辽宁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废止

 

附件:1.粮食企业加入信用保证基金申报流程

      2.企业申请加入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备案表

      3.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报流程

      4.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书


附件1

 

 

粮食企业加入信用保证基金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拟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须向当地贷款合作银行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填报《申请加入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条件审查。贷款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审查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并报告上级行,得到上级行答复意见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名单确定。贷款行将初步审查意见通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召开例会,确定企业名单(《备案表》签章)。

四、签订协议。申请企业要与贷款行、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逐级报送至省有关部门。

五、名单公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将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分批公布。

六、认缴基金。企业根据省确定的基金认缴份额,在签订三方协议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省粮食和储备局在农发行开立的信用保证基金账户。

户名: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账号:20321999900100000879601

开户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支行

七、审批贷款。贷款行按照贷款流程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基金放大倍数,审批发放贷款。对于未通过贷款行贷款审批的,退回认缴本金。


 

       
 
 
   

 

 

 

 

 

 

 

 

 

 

 

 

 

 

 

 

 

 

 

 

 



附件3

 

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报流程

 

一、代偿申请。拟申请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的贷款行,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代偿申请书、贷款合同及借据、当前无力偿还贷款情况说明、申请加入信用保证基金备案表等基础资料。上述资料准备至少一式三份,各级有关部门需留存各一份。

二、资料核实。召开例会,当地有关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实、确定,报省有关部门。

三、代偿确定。省级有关部门接到代偿申请后,召开例会,落实代偿方案。

四、代偿执行。贷款行负责组织代偿,各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将补偿事项通过官网公布。


附件4

 

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书

 

 (三方协议)

 

甲方(参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贷款银行):

负责人:           地址:

丙方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章  基金释义

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的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并专项用于防范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

第二章  协议订立的目的与依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辽宁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三章  基金认缴

甲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缴存资金(大写)至全省粮食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账户乙方按甲方缴存额度的10-15倍发放贷款,具体金额由乙方根据自身对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丙方与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协议项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基金存储

甲方认缴的信用保证基金须在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发放前存入全省信用保证基金账户。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不满半年,按半年期利率执行;超过半年,按一年期利率执行。

第五章  基金使用

(一)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申请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乙方按贷款流程和规定及时申报、审批贷款。甲方应在贷款发放前将认缴资金存入指定专户,乙方按粮食收购进度及时向甲方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甲方做到专款专用,并自愿接受乙方信贷监管。

(二)甲方缴存基金后,在本粮食年度内不得退出本信用保证基金。在其他粮食年度,如其他参与粮食企业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则甲方可根据其同其他参与企业、省级财政三方认缴资金的比例从信用保证基金中退出。

第六章  基金代偿

(一)甲方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时,由乙方提出代偿申请,由县级有关部门核实,经市级有关部门确定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顺序为先行使用甲方自身缴存的资金偿还,不足部分由其余信用保证基金按出资份额比例代偿。代偿金额不超过扣除自身缴存后未还贷款额度的2/3另外1/3部分由甲方自行负责偿还。

上述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只是过渡性的偿还,代偿的资金额度须由甲方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信用保证基金内。

(三)新年度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不能清偿的贷款部分,不得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第七章  资金追缴

(一)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的,乙方进行追缴,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追缴工作给予配合

(二)追缴资金能够足额偿还甲方贷款的,则追缴资金用以全部偿还已代偿的信用保证基金和归还贷款本息;追缴资金只能部分偿还甲方贷款的,按代偿资金份额比例补偿保证基金,最后偿还乙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章  各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2.认缴的资金应为企业权益性资金,并对认缴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3.以其认缴的资金额度为限对其他参与企业不能清偿的贷款部分承担代偿责任。

4.根据缴纳的基金份额向乙方申请、使用贷款,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贷款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政策。

认缴基金后,如未通过贷款行贷款审批的,可申请退回认缴的本金,退出基金。

5.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对上述文件材料,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粮食。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接受和配合乙方及丙方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8.在因资金流动性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可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并承诺以政策性粮食收储费用补贴优先偿还信用保证基金及乙方贷款本息。

    9.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一般情况下在本粮食年度内不得退出。在乙方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甲方可根据缴存资金的比例退出基金,或继续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在退出基金时,可以按照缴纳基金的额度,获得相应利息收入,分享利息增值收益。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等影响乙方贷款受偿性的事项。甲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须按照乙方要求签订股权质押及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11.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行贷款条件和要求,独立办贷。如甲方符合条件及相关规定,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保证信贷资金供应,并要求甲方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及风控措施。

    2.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贷款数额,但不得超过甲方认缴资金份额的十五倍。

3.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按贷款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甲方及时归还贷款,在甲方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有权向丙方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

5.甲方使用基金代偿时,乙方按甲方还款计划追缴代偿资金,并将追缴回的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基金专户。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6.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甲方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7.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8.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基金及贷款的运行情况。

2.协助乙方监督检查甲方贷款的使用情况。

3.协助乙方对甲方进行库存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

4.核实基金代偿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5.在当地政府组织下配合乙方追缴代偿基金。

6.履行《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共同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参与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支行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