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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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好粮油”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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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好粮油”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行业协会:

为确保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与中国好粮油遴选工作有效衔接,参照《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暂行办法》对《辽宁好粮油产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好粮油”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即日废止。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118

 

 

 

              “辽宁好粮油”产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具有辽宁省地域特色、健康营养的“辽宁好粮油”产品,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根据《财政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中粮油学发〔2020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好粮油”是指国内、省内种植的符合“辽宁好粮油”标准的粮食、油料及以其为原料,由辽宁省境内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应达到或优于“辽宁好粮油”标准。

第三条  辽宁省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辖区内生产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粮油产品,均可申报“辽宁好粮油”产品。

第四条  遴选评审原则

(一)  “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  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

(三)  采取初审、复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和方式综合评定;

(四)  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辽宁好粮油”产品初审、整理汇总上报,以及辖区内“辽宁好粮油”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向市级推荐上报,以及辖区内“辽宁好粮油”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粮食行业协会成立“辽宁好粮油”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辽宁好粮油”产品标准制定和发布,制定《“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分办法(试行)》,组织“辽宁好粮油”产品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仓储、检验检测、加工、质量控制、食品安全、财务管理、标准制定、育种、环保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省粮食行业协会建立完备的“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监督、管理的档案体系,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三章  产品遴选

第七条 辽宁好粮油”产品包括:稻谷、小麦、挂面、玉米、高粱、大米、小麦粉、玉米糁、小米、花生、杂粮杂豆,食用植物油等。

第八条 “辽宁好粮油”产品每3年组织遴选1次,每一批次有效期为3年,产品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辽宁好粮油”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加工企业同时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正式投产2年以上(含2年);

(二)申报企业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商标2年以上(含2年),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三)申报产品符合“辽宁好粮油”品种产品标准并符合国家、行业和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四)近3年内申报企业无违法、失信等行为。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报“辽宁好粮油”产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申报书》;

(二)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粮油加工企业);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卫生标准操作规范认证(SSOP)、良好生产规范认证(GMP)、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China GAP)及其他);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 须有具备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报告日期在3个月以内),检测项目按 “辽宁好粮油”标准执行;

(八)信用记录情况。

(九)参选产品品种、产地信息应清晰准确,须提供包括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多品种、跨区域原料来源,应当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省粮食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粮食行业协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经现场核查合格后,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辽宁好粮油”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产品,在省粮食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者,可向省粮食行业协会书面提出,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受理,并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或匿名的异议不予受理。

没有通过专家复审的产品,由省粮食行业协会书面通知所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制定“辽宁好粮油”产品名录,上报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并通过省粮食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标识使用

第十七条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设计、注册、发布工作,并持有标识所有权。

第十八条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省粮食行业协会“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十九条 获得“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以向省粮食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标识使用期限与每一遴选批次有效期同步。

第二十条“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使用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使用“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

(二)可以使用“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二十一条“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使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辽宁好粮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使用“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

(四)企业承担法律纠纷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使用人权利:

(一)列入“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名录;

(二)授予“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

(三)对入选“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名录的产品优先进行推广宣传;

(四)对入选“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名录的产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

第二十三条“辽宁好粮油”产品称号使用人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行业协会的检查。

(二)使用人要严格执行“辽宁好粮油”产品标准,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行业协会对“辽宁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质量抽检1-2次。

第二十五条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初审的工作力度,对初审结果负责;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要加强对辖区内“辽宁好粮油”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行业协会、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辽宁好粮油”遴选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参与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的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参与资格,评审专家同 步从专家库中移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评审工作相关重要信息,而影响遴选公正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定为“辽宁好粮油”产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业协会撤销其称号,注销其证书,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辽宁好粮油”产品标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