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2020年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实施“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2020—2022)。现就行动计划方案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粮食产业,通过实施“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我省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引导粮食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实现粮食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促进乡村振兴。着力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粮油产品的需求,提品质、创品牌、促升级,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以增加特色优质粮食品种供给、满足消费者高品质多样化需求为目标,将稻米、杂粮加工产业作为重点,将省内优质水稻主产区、辽西北杂粮产区和贫困地区作为示范地区,支持一批示范县,扶持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水稻和杂粮加工示范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生产符合“辽宁好粮油”产品标准的优质水稻和杂粮产品,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绿色优质粮油品牌,形成产品优质化、全程标准化、营销品牌化的产业格局,打造辽宁优质粮油品牌,推动我省由粮食大省向粮食产业强省转变。
(三)主要目标。2020年—2022年,支持1个省级龙头骨干企业;打造4个以上水稻示范县;4个以上杂粮示范县;3个以上市级龙头骨干企业;培育10个以上“辽宁好粮油”产品品牌。
二、实施主体
(一)水稻示范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名录;位于优质水稻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在培育、优选、推广优质品种方面有明显优势,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条件,近3年水稻产量5万吨以上;具有相应的粮食产后服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优质粮油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能够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已列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2017—2020年度)的示范县不再申报。
(二)杂粮示范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位于优质杂粮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在培育、优选、推广优质品种方面有明显优势,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条件,近3年杂粮产量1万吨以上;具有相应的粮食产后服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杂粮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能够足额安排自筹资金。
(三)龙头骨干企业
1.省级龙头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优良,自有土地,信用良好,具有环评报告,优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建设中带动力强,自主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主体责任主体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粮食产业链某一方面优势,具备带动产业链优势端向上下游延伸、实现“五优联动”的能力;或在产业链各环节都有优势,具备优质粮食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能力,具有项目规划;近3年粮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粮食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近3年粮食年销售量达到20万吨以上,具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有粮食产品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能够落实自筹资金。已列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2017年度—2020年度)的企业不再申报。
2.市级龙头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优良,自有土地,信用良好,具有环评报告,优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建设中带动力强,自主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主体责任主体的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粮食产业链某一方面优势,具备带动产业链优势端向上下游延伸、实现“五优联动”的能力;或在产业链各环节都有优势,具备优质粮食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能力,具有项目规划;近3年粮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粮食年加工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近3年粮食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自有粮食产品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2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能够落实自筹资金。已列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年(2017年度—2020年度)的企业不再申报。
三、实施内容
(一)粮食绿色仓储提升项目
项目要求:根据优质粮食分品种分等级分仓、控温保质储存实际需要,依托现有粮仓仓储资源,升级改造满足优质粮食储存需要的仓容,加大低温库改建力度,实现绿色储粮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收储环节粮食品质保障能力。
项目内容:支持制定粮食收购、清理、干燥、储存保鲜等关键环节技术规程。支持企业建设和改造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空调、气调、机械或热泵制冷控温、内环流控温等绿色储粮技术,完善多参数、自动化粮情在线监测和智能化控制功能,相应配套或升级改造低温环保烘干、清杂除尘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低温成品粮储备库。
(二)粮食加工设备提升项目
项目要求:加大粮食机械装备自主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动粮食机械装备和加工工艺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促进国产化加工装备使用率、收储运输装备功能同步提升,实现储运效能提高、加工水平提升、绿色健康产品增加,进一步推动节粮减损。
项目内容: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在粮食清理、干燥、仓储、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推广应用粮食机械装备自主创新成果,加快推动粮食加工设备技改升级;支持企业升级或购置粮食加工生产线。升级配置粮食收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型装备和“四散化”运输、集装箱运输、成品粮冷链运输装备。
(三)“辽宁好粮油”项目
项目要求:强化粮食流通反馈激励机制,推进“优质优价”市场化收购,建立和引导调整优化粮食供给结构。培育“辽宁好粮油”公共品牌,拓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建立省级“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机制和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增加优质粮食有效供给,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受益。加强科技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省级粮食智库,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项目内容:
1.建设优质大米和杂粮生产基地,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以优质水稻优势产区和辽西北杂粮产区为依托,支持重点粮食企业建设大米及谷类、豆类等杂粮加工生产基地,成品粮油低温仓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运用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引进新工艺,充分发挥重点粮食企业粮油品牌和购销网络作用,打造大米和杂粮产业园区及名牌粮食产品,。做大做强重点粮食企业。
2.打造辽宁粮食品牌,提升粮食产品附加值。支持开展省级“辽宁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推出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市场竞争力强、消费者认可的优质产品。支持示范地区结合实际进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优质大米及杂粮品牌的公信力,支持企业开展企业品牌建设。建立“辽宁好粮油”线上交易平台和质量追溯管理体系,设立线下专柜和直营店。鼓励企业利用社会物流资源,提升优质粮油产品配送网络,提供专业的优质粮油产品储存和配送服务。
3.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提高辽宁粮食知名度。强化“辽宁好粮油”粮油产品宣传力度,支持利用交易会、推介会、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城市地标、高速公路、铁路、竞赛等载体进行宣传,提高辽宁粮油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扩大辽宁粮油产品市场份额。
4.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施“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加快提高粮食产业自主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辽宁粮食智库,加强对粮食产业发展、品牌建设、数字粮食、绿色储粮等进行深入研究。
四、职责分工
(一)省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和省本级实施方案,筹措资金,制定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审核,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辽宁好粮油”产品分级遴选和质量抽检管理、公共品牌创建及宣传推广等公共服务。
(二)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实施方案,遴选出示范县(市、区)和市级龙头骨干企业,指导示范县(市、区)及龙头骨干企业编制本级实施方案,加强区域内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工作,开展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示范县(市、区)负责编制县(市、区)级实施方案,优选实施载体主体,推动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对区域内项目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公共品牌的宣传推广等服务。
(四)龙头骨干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发挥自身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参与示范县(市、区)建设,推动粮食全产业链“五优联动”。省级龙头骨干企业在各市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参照市级龙头骨干企业纳入所在市统一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是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保障粮食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市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意识,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明确责任,积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实施“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立足于本地区优势粮食产业,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企业发展需求,组织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申报,并汇编成册。市、县(市、区)级实施方案要明确提出产业规划、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分年度实施计划、绩效目标、项目验收、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围绕提高粮食优质品率、增加种粮农民收益、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总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打造优质品牌为抓手,认真谋划本地“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布局,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合理。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环评报告、土地使用证、应急加工责任主体承诺书、项目规划、财务审计报告、自有资金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
(三)精心组织及时报送。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县(市、区)和龙头骨干企业进行申报,省级龙头骨干企业编制统一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其项目列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示范县(市、区)的申报主体,对本级实施方案负责。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项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企业配套资金能够足额到位,对实施方案上报的项目进行不少于5天的社会公示。各市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本级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
(四)省予以适当资金补助。省将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实施方案规划编制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省级龙头骨干企业资金一并下达到市。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