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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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177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26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9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辽粮发[2021]69号)要求,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优化粮食市场环境,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重点是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市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根据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今年,我省有可能启动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一旦启动,要严格落实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做好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辽[2021]lO4号)文件要求,做到严格规范确定收储库点; 严格规范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严格规范风险防控措施; 严格规范把好粮食入库质量关和验收关;严格规范粮食库存监管;严格规范收购资金支付和费用补贴拨付;严格规范统计和信息报送。特别要加强对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国皮民骨”导致管理失控危及政策性粮食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五是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以及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入库粮食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新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许可改为企业备案相关工作,做到规范备案管理、优化收购服务。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不打白条;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保存规范的原始收购凭证。 

  三、检查的重点 

  1.各级储备粮轮换在轮入时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的问题。切实防范各级储备粮在轮换时出现转圈粮问题。 

  2.若水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对收储库点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21年全省秋粮收购检查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行政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要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市的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要及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认真履职,严格开展检查。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等粮食收储政策规定,切实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标准制度执行到位。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要求,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方式,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检查对象进行普查。市级粮食管理部门要组织抽查,抽查比例达到30%以上,抽查范围要涉及每个县(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适时组织巡查,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 

  (三强化宣传,用好监管热线。各市要广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收储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售粮农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畅通诉求渠道,用好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在各类收购企业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广大售粮农民、用粮企业、粮食行业职工宣传普及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对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持续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对问题企业公开曝光,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震慑,切实维护好秋粮收购市场秩序,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五)认真总结,按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在于2021年3月末前报送秋粮收购市场监管总结。主要内容:秋粮收购进度、收购政策执行、具体监管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违法违规查处整治情况,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意见与建议等。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赵嘉奇 

  联系电话:024-23447881 

  电子信箱:lsjjdjcc@163.com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