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来源:

打印本文

【字体:    

  机关各处室、事务服务中心:

  经党组会议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4月6日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机关办公室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法规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中心报送的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局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查所属机构的决策事项目录,指导相关处室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应包括:

  (一)制定有关粮食流通、监管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

  (三)重大资金安排;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拟以省局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国家政策、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人事、外事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九条  相关处室、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向政策法规部门提出拟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建议事项,政策法规部门整理汇总后,提请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查后,报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政策法规部门报送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任务的增加、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处室、中心提报政策法规部门,经法律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二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中心应当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向局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